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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烟台职工生育保险即时报销 6类情形不予结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6-01-25 16:56:16


">   水母网12月12日讯 自本月起,烟台生育保险实现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即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昨日,就市民关心的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社保服务中心专家。
  情况紧急可就近就医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应在统筹地区内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但三日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实行联网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查验参保人员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外地无准生证的查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并将参保人员的怀孕时间、生育时间、婴儿个数、生育方式、生育胎次等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打印结算单,将发票贴于结算单背面,并留存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以及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留存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
  6类情形不予结算
  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一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医疗补助金。
  在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生育前需进行异地生育管理登记,填写《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附件),并提供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批在异地生育的参保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支付。未经审批在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发生下列6种情形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未满一年以上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不能提供费用原始票据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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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审核?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对上月已办结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进行复核,按规定汇总,打印拨付名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结算信息,并审验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下列有关材料: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参保职工的缴费情况及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暂停由统筹基金向参保职工支付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传的参保职工的参保情况和材料审核无误后,生成该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对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费用明细等。
  对在异地生育的参保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费用明细等。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支持?
  据了解,社会经办机构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予以拨付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待整体补齐欠费后予以拨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直接支付到参保职工的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其中,没有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应指定一家国有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进行发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仍由用人单位代领。(YMG记者 夏丹 通讯员 马国华 王栋栋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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