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2015和2016年烟台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对比
">
2015年、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对比 | ||
时间 | 2015年 | 2016年 |
参保范围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持有烟台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的外市户籍人员) | |
个人缴费标准 | 未成年人及学生100元;成人一档100元,二档300元 | 大学生100元;未成年人及学生140元;成人一档140元,二档300元 |
政府补助 | 380元 | 待定 |
缴费时间 |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 |
医疗待遇 |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甲、乙类)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补偿医疗保险待遇 | |
住院报销比例 | 一档缴费标准:一级医院80%(基本药物90%),未实施基本药物的60%;二级医院58%;三级医院45% | |
二档缴费标准:一级医院85%(基本药物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 ||
住院报销起付线 | 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 |
门诊慢性病种 | 16种甲类门诊慢性病,8种乙类门诊慢性病 | 16种甲类门诊慢性病,9种乙类门诊慢性病乙类(增苯丙酮尿症) |
门诊慢性病报销 | 甲类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二档缴费的不设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年支付限额 | |
乙类门诊慢性病按病种分别设定支付限额:一档800元-3500元,二档1200元-5500元 | 乙类门诊慢性病中的血友病限额一档提高至5000元,二档提高至25000元;苯丙酮尿症支付限额两档均为1500元,其中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型为3万元。其他乙类慢性病支付限额执行2015年标准 | |
普通门诊 | 报销比例为50%。起付线: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其它的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60元,二档缴费的为200元 | 报销比例为50%,起付线: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其它的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3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80元,二档缴费的为200元 |
生育补助 | 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每人每次1000元 | |
未成年人意外 伤害门诊报销 | 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部分,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限额3000元,只扣一次起付线 | |
大病保险 |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2015年全省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合规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起付标准1.2万元,1.2万元以下不报销,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6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65%。年度内最高补偿30万元。2016年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大病保险政策之前,仍执行2015年标准 | |
住院结算 | 烟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均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 | |
烟台市外:(一)烟台市外转诊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诊至烟台市范围外医院,需由具备转诊资质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转诊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入医院目录》内医院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非目录内医院,个人首先负担20%,其余费用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自行到烟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二)异地居住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居住,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的市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一年之内不予变更。(三)烟台市外急诊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因急症紧急医治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住院报销政策。二档缴费居民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省统一政策执行,即:2015年1月1日起居民转诊的,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700元,第二次住院3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55%支付;异地居住的,三级医院按60%支付、二级及以下医院按65%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就医医院报销。一档缴费居民回参保地按政策规定报销。 | ||
市内非参保地就医转诊政策 | 在市内非参保地就医转诊需经审批,未经审批首先自负10% | 在市内非参保地就医转诊仍需经审批,但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纳待遇的居民在非参保地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无需审批,按规定比例报销 |
目录范围 |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2010年版)》 | 比2010年版《药品目录》增加了11种感冒药品和26种原新农合药品;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中的使用限制取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中乙类药品的自负比例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