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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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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一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减轻其缴费压力。

  据工作人员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原来的8%下调至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由男30年、女25年调整为男25年、女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建立个人账户。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直至完毕。

  2015-09-23

  来源:库尔勒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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