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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7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0 10:05:03  学窍知识网


  4月17日经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从7月1日起,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至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从894元、834元、774元、726元,上调至983元、917元、851元、799元。

  据了解,我省2007年修订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2010年以来,我省每年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与最低工资类区和标准挂钩。现行标准一至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每月894元、834元、774元、726元,调整后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983元、917元、851元、799元。

  同时,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从今年1月1日起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津贴月人均增加186元,平均增长10%。目前,全省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月人均1860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172元、164元、156元、148元、132元,达到月人均2046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基本持平。同时,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划分,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1600元、1280元、960元。亲属抚恤金也将平均上调10%。

  据悉,此次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对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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