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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职工医保报销范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3:04:21  学窍知识网


  酒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标准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进行了调整,同时,扩大了个人医保账户的支付范围,以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据悉,自2006年5月1日起,酒泉市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2800元/人,二级医院2100元/人,一级医院1200元/人。

  自今年起,酒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由过去的脑血栓疾病后遗症、冠心病、糖尿病(中度以上)、高血压(Ⅱ期以上)、尿毒症透析治疗、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6种,扩大到12种。新增加的病种为,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全市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标准有所调高,年龄在49岁以下的参保职工其门诊费用在原规定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50岁以上的参保职工其门诊费用在原规定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80%。对身患多种慢性病的患者,申报的几种慢性病费用报销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此外,个人医保帐户除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外,还可用于参保职工住院期间个人负担部分的各种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参保职工住院时支付的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的除统筹基金支付以外的各种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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