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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常州武进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4-01-09 21:07:11


2014年常州武进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1月8日,记者从武进人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2014年,武进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多项补偿比例加大。其中,门诊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500元,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22万。
门诊: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500元
据悉,参保人员(含学生)在区级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部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累计满500元后,医保基金补偿15%。
此外,参保人员(含学生)在区内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2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25%。其中,在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建设单位、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高新区人民医院就诊,单次刷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80元,每日累计刷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160元;其他镇级医院就诊,单次刷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70元,每日累计刷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140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累计刷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40元。
另据悉,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使用纳入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中药饮片、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医非药物治疗(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标准提高5%。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
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22万
据悉,参保人员(学生除外)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下不予补偿;镇级医院:400元以上补偿75%;区级医院:600元以上补偿56%;区外医院:800元以上补偿35%;武进第三人民医院:600元以上补偿60%;为扶持中医药事业,在武进中医医院住院就医,起付线由600元调整为400元。
区级医疗机构进入康复期等符合下转指征下转至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取消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转诊到武进区确认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标准800元以下不予补偿,800元-10000元补偿35%,10000-30000元补偿40%,30000元以上补偿50%。全年住院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22万。
此外,新增常州市二院阳湖院区作为武进区参保人员宫颈癌、乳腺癌定点救治医院;金坛市儒林镇卫生院中医妇科等31个特色专科纳入我区城乡居民医保镇级定点医院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确认的特色专科住院治疗,享受武进区镇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及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视作一次住院按相应比例补偿;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自然分娩500元/人,剖宫产800元/人;宫颈癌、乳腺癌等20个病种重大疾病补偿政策按武进区相应文件执行。
另据悉,参保学生(包括幼儿园)在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其中,100元以下不予补偿;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补偿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补偿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补偿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补偿80%;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90%,参保学生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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