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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8 14:50:27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现有缴存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将全区各地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标准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指自治区全体财政供养人员)各12%,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顺利完成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工作,并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我中心拟自2010年4月12日起对乌鲁木齐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差额的业务。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由原各5%补齐到各12%;乌鲁木齐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由原各6%补齐到各12%(补缴基数测算口径按照乌公管字[2006]29号文件执行),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在规定时间抓紧做好补缴工作,确保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工作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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