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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投连险保单该怎么分割?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8 14:50:27


  曾经有一对夫妻,两年前妻子购买了投资连接保险,趸交保险费3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并没有指定受益人。事隔两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破裂,开始协商离婚。但是,双方关于妻子买的投连险保单应如何分配无法达成协议。丈夫认为,该保单的保费支出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购买该保险本身是一种投资,因此,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有权获得其中的15万元。但是妻子认为,保单的性质是保险,不是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再则保险费已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已经丧失了对保费的所有权,只能期待未来的投资收益,因此无法分割;妻子还表示,自己投保的时候丈夫也是知道的,并没有反对,保险合同中明确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身就意味着丈夫已经同意将30万元归自己所有,现在只是反悔了。

  面对这一纠纷,仁者见仁。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管贻升表示,问题的焦点是投连险保单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中投资型财产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在内的有价证券。

  可是投连险属于有价证券吗?有人提出了异议,投连险属于保险,提供保障是根本,因此保单不被视为有价证券。可是还有人说,随着保险理论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与银行、信托、基金等有越来越融合的趋势,尤其是投连险、万能险等保险产品属于投资和保险保障的融合。依据不同,得出结论相异。

  管贻升表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离婚时退保,则退保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手续费后双方均分。如果离婚时被保险人愿意维持保单效力,因为该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投资,更多体现出该保险的财产属性,而非保险保障的人身属性,因此妻子有义务支付给丈夫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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