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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的内容
取代现行的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为主的方式
广东省政府24日发布《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管理监督问题。失业保险金计发额度不再以当地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上限,而仍需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及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将农民合同工纳入保险金领取范畴,取代现行的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为主的方式。
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条例》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条例》强调,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领取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