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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2 09:28:45


   由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等5单位共同制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将于明年废止、制定于2005年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新《办法》在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保障金的使用项目等方面均做出了新的规定。 
 
  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缴纳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也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按其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与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之差乘以缴纳标准计算。
 
  记者对比新老《办法》发现,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的比例仍保持为1.5%。但新《办法》采用的是:“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计算方式,而老《办法》则采用的是:“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职工总数×1.5%”的计算方式。这意味着从明年以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将取代“单位职工总数”乘以1.5%,得到“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这个数值。值得一提的是,老《办法》规定,"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而新《办法》则更改为“安排1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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