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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0 10:10:00


  职业病定为工伤医补增发30%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法制办公布《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13类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

  患职业病等情形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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