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保险知识网社保政策广西南宁南宁工伤保险条例,南宁市工伤保险政策

职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属工伤范围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5 10:08:40


  案情

  2010年10月16日,重庆市巫山县中医院职工柴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柴某右足契骨骨折,经认定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柴某受伤后,原告巫山县中医院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审查后于2012年1月7日作出山人社发[2011]321号工伤认定,认定柴某右足契骨骨折属工伤。

  分歧

  柴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认定的。但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柴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被告却将其认定为工伤,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柴某属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只是规定“上下班途中”,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柴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旧条例在工伤认定时对上班时间、上班路线的限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由原来注重对用人单位利益的维护转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二是工作性质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社保政策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