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函》,从2010年7月起,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为3215元,并在8月份补扣7月份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
实行银行代扣缴费人员需在8月18日前,除存入8月份应缴费外还需存入7月份应缴费的差额部分,以免因存款不足而产生滞纳金。8月份银行代扣未成功人员,可于9月份到户籍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个体窗口办理现金补缴业务。
二0一0年度缴费一览表
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比例 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金额
档次一 100% 3215 643
档次二 90% 2894 578.7
档次三 80% 2572 514.4
档次四 70% 2251 450.1
档次五 60% 1929 385.8
特别提醒:为保证参保缴费人员的资金安全,凡在各区、县(市)养老保险中心办理现金缴费业务的人员,建议使用银联卡办理缴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社保网_深圳社保查询_深圳养老保险查询_深圳医疗保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