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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为:121.00元/人,年
企业10%个人2%+3元(基本医疗企业9%个人2%,大额互助企业1%个人3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