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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京人如何办理医保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1 09:30:13


  我是南京人如何办理医保卡?

  目前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请您咨询佳木斯医疗保险机构是否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等待遇。

  一、参保登记与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的城镇居民(下简称“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登记资料

  1、参保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外国籍学生,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自行前往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

  3、以下居民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三)居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及审核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机构负责其入托儿童,学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并每周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再由上述参保登记机构分发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初审,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民政局复审;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民政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和核对,初审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后,每月15日前提交区残联部门复审;区残联部门每月20日前复审并汇总后提交给区民政局,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残联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参保人,各参保登记部门出具不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告知书。

  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居民暂不参保。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四)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五)保险费的征收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

  (六)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凭《核定单》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进行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参保登记次月3-23日缴费,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6月3-23日缴费。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以市民政局对资助对象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的审核确认作为参保缴费。

  (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归集

  地税部门征收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足额划解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市基金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数据报表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当月20日前送市医保中心。

  市基金中心核定各级政府对个人缴费已到账的参保人和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对象的政府应资助金额,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月汇总各级政府应资助金额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按年度清算。

  市财政局将各级政府和社会医疗救助金的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市医保中心及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二、参保变动、资料变更

  (八)续保手续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年度续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延续。

  (九)停保手续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5月底前申报停保,而新年度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年度结束后自动停保。

  (十)资料变更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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