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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窗口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2 09:28:15


(1998年12月9日哈劳险字[1998]第12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建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窗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员可以自愿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开除、除名人员;


    (二)自动辞职人员;


    (三)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四)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解除托管关系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人员;


    (五)一次性安置职工重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以前工龄和缴费年限不计缴费年限)。


    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在原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个人缴费基数。1996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199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或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现行规定比例缴费。


    四、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处审批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到社会保险机构养老金发放窗口领取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机构要做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记载个人帐户,定期打出对帐单并交本人签字。


    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单位,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暂定为周二、四两天(不含假日),交费地点在道里区友谊路425号八楼养老保险社会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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