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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6-28 16:32:04


各缴费单位:

  根据《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71号)文件规定,“为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稳定就业岗位,2011年9月至12月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分别降低缴费费率50%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经研究,现将我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 关于缴费比例调整和申报办法

  2011年11月、12月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部分缴费比例分别下调至1%和0.5%,2012年1月回调至2%和1%。

  其中:

  网上申报缴费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缴费比例。按原办法申报社会保险费。

  单机版报盘申报缴费单位2011年10月29日后,可至网站(http://www.sdjnsi.gov.cn)下载或至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拷贝软件包升级申报软件。按原办法申报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抵缴方案

  1、2011年9月、10月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通过计算机后台自动处理账目。2011年9月、10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50% 分别用于2011年12月、11月失业保险费挂账款项(10月的50%挂11月、9月的50%挂12月),在缴费(含网上扣款)时做抵缴处理:

  (1)失业保险费申报额<失业保险费挂账金额的,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为零,抵缴后仍有余额的延至2012年度使用;

  (2)失业保险费申报额=失业保险费挂账金额的,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为零;

  (3)失业保险费申报额>失业保险费挂账金额的,失业保险费应缴额为失业保险费申报额与失业保险费挂账额的差额。

  2、至今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尽快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申报的2011年9月和10月失业保险费欠缴额,将通过后台调整方式自动下调50%。

  三、2011年10月29至31日期间,暂停网上申报服务,暂停所有现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到账确认、减员补缴业务。

  四、请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妥善处理好已代扣代缴的2011年9月、10月的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安排好本单位工作。

  五、如有疑问请拨打下列电话咨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0-0531

  市直: 历下: 市中:

  槐荫: 天桥: 历城:

  高新:、 章丘:

  长清: 平阴: 商河:

  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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