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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0 09:33:23


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暂按省采取的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将逐步过渡到准入法。
2、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省规定的执行。
3、根据省规定的“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的精神,制定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见附件1)。今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将作适时调整。
4、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之外的大型医疗仪器及诊疗项目,经物价部门核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规定,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以国产普及型价格为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根据鲁劳社[2001]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自付比例》(见附件2)。今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将作适时调整。
2、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加或改善的医疗服务设施,经物价部门核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随意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
4、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须把参保病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或提供超标准服务,应首先征得参保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而擅自安排超标准病房或提供超标准服务的,其超出支付标准以上费用,参保人有权拒付。

附件: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2、《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自付比例》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负10%。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个人自付40%。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个人自付15%。
4、心脏起搏器、人体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个人自付10%。
5、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15%。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个人自付5%。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个人自付10%。
3、心脏激光打孔、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15%。
4、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个人自付40%。

(三)在符合诊疗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个人自付50%。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付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基本病床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付比例

1、监护病房费(CCU、ICU),个人自付10%。

2、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自付10%。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湿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
鲁劳社[2001]2号
2001年1月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采用准入法,分别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三、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管理和费用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地在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

1、《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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