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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0 09:33:23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自负15%,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使用医院治疗性制剂发生费用的自负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四、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支付水平以及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今后可对乙类目录药品自负比例作适时调整。

附:鲁劳社{2001}10号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1]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11号)精神,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制订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引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订《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基本医疗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客观需要。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种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时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食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乙类目录药品中明确使用范围和临床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监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乙类目录药品中加“★”但未明确使用范围和临床适应症的药品,各地可适当加大个人自负比例。

三、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给付比例,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制剂目录和给付比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本地药品目录。但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支付水平和参保人员的经济能力,对《药品目录》的乙类目录药品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制定药品给付办法和标准时,不得组织药品申报和评审工作。

五、各地执行《药品目录》的时间不得迟于2001年7月1日。7月1日后,各统筹地区采用的过渡性药品目录一律停止使用。各地要做好药品使用和费用支付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对执行《药品目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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