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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0 10:05:14  学窍知识网


南昌工伤认定有分歧用人单位应举证、7类费用可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停工留薪可享原工资福利……22日,记者从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的认定、待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参保范围]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保

  《办法》规定,南昌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有关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日内或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日内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支付范围]

  7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规定,以下7种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包括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其中,工伤预防费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用于帮助用人单位采取安全生产对策时,用人单位须配套承担项目总费用的50%以上。用于宣传、培训及奖励时,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20%。

  工伤认定调查费则按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实际发生额支付,支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认定]

  有分歧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时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同时,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认定证》。

  [工伤治疗]

  停工留薪可享原工资福利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的有关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因工致残]

  一至四级伤残要退出工作岗位但保留工作关系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等级共分十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自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可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

  直系亲属可领丧葬补助等三类补助金

  《办法》规定,若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经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以上待遇。但属于犯罪、酗酒、自残或自杀等原因导致死亡的除外。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自职工因工死亡后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他事项]

  伤残职工由单位一次性缴保费计算到75周岁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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