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现将《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笫一条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精神,结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制定本细则。
笫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均适用《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笫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证书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 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筑单位,已在贵阳市参加医疗保险的,直接在贵阳市参加生育保险;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贵阳市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
(二) 各区已在贵阳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直接在贵阳市参加生育保险;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贵阳市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
笫四条 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合一的征缴方式,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应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参保人数及其增减变动。参保单位应缴费人员以劳动关系保留在单位的在册职工为准(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
笫五条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应填报《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和《贵阳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
笫六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缴费基数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笫七条 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点稽核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月1日起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当年6月15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7月份执行新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笫八条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因合并、分离、变更名称、改制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的批文、证明、文件等手续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笫九条 参保职工增减变动,单位应填报《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参保职工因退休、死亡、辞职、除名、入学、入伍、出国定居、终止合同等原因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或终止参保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停保或终止参保手续时,必须足额缴清当月及其以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职工停保或终止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1日到10日。
笫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1日零时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笫十一条 中断缴费的待遇处理
参保后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的当月,参保职工仍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从中断缴费次月1日零时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零时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
笫十二条 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省规定生育项目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范围内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一) 产前检查费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包含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4个部分的费用。
全身检查主要有发育和营养状态、身高、体重、血压,检查心、肺、肝、脾以及脊柱和乳房检查。
产科检查主要有腹部检查、骨盆测量、阴道检查。
化验检查主要有血常规、血型、尿常规、尿糖,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
特殊检查主要有超声波检查、羊水检查、胎盘功能检查等。此项检查根据特定情况决定。
(二) 接生费主要是指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三) 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的会阴切开 术和剖宫产术。
(四) 住院费是指产妇在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取暖费等。床位费按照国家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 药费是指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后出院,医生根据产妇需要给予的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笫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
(一)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其费用在生育保险费中列支,未参加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二)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笫十四条 参保职工就医
(一) 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 在急诊、急救情况下,参保职工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笫十五条 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一) 参保职工到协议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凭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划卡办理入院手续;
(二) 参保职工到协议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凭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划卡办理入院手续。
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必须选择“生育保险住院”类别,本次住院发生的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以内项目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项目(全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费用由个人负担。
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未选择“生育保险住院”类别的,其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医院负担。
(三) 办理入院手续时:参保单位不欠费的,参保职工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参保单位欠费的,参保职工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