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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保办理办法,甘肃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6-06-08 08:38:19


1. 甘肃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一)与《民法典》有关 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衔接。根据《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规定,将原《条例》中与之不相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增加了 物业管理党建引领的内容。根据党的领导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新要求,以及总结提升我市基层管理党建引领的实际经验,增加了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等。

(三)对突发事件的 物业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联动,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 物业管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因此,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 物业管理各方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2. 甘肃省社保最新政策

社保满15年后需要资料:

社保缴纳满15年,在职工退休后即可领取到养老金,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或者个人要准备好申请资料,打印《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然后填写;

2、将申请表递交到社保局审核;

3、审核完成后出具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受理通知书;

4、进行待遇核定,核定完成后出具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3. 甘肃省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我国27个省、市、自治区开通了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疾病费用)跨省结算的试运营。门诊费用跨省结算依托于国家医保结算系统的统一,因此之后我们只要在异地就医前办理了异地住院就医备案手续,那么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也会同步开通。在异地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也能用医保卡直接结算,不需要参保人垫付医疗费。

4. 甘肃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

2018年12月14日

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在甘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顺应职工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健全服务职工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工会经费普惠职工的保障机制,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推进工会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5. 甘肃省社保政策

根据甘人社通【2021】448号文件精神,我省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情况如下:

一、2021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791元。

二、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063元,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89元,下限标准为3638元。

6. 甘肃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每人每月85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5〕18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

从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元。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按照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安排,我省要在4月30日之前将新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已于4月16日全面完成,从全省社保经办数据显示,涉及调标的289万名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已全部按要求提高并发放到位。

7. 甘肃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在甘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顺应职工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健全服务职工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工会经费普惠职工的保障机制,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推进工会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电子缴费付款凭证等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证明。实行委托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沟通,敦促单位行政依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工会活动,争取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需要单位行政给予补助的,应向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并列入工会预算或工作(活动)计划。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5%,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3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谁举办谁奖励,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集体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对因节假日、双休日、晚间等非工作时间组织和参与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确需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开支范围为租车费、讲解费、餐费、活动用品等,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的费用。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标准不得超过5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劳模、工匠等深入企业车间班组、脱贫攻坚一线等进行宣讲活动,外聘宣讲人劳务费参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讲课费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参与宣讲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基层工会举办知识竞赛、演讲、征文、展览等比赛活动,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确需为外聘主持人、讲解员、评委发放劳务费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为主持人、讲解员、评委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专业服装、特殊服装以租赁为主,需要购置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含鞋帽)。发放了劳务费的,不再重复购置服装。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会员本人签收的领取清单。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提货凭证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现金慰问。不做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做了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根据病情可重复看望慰问,但现金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各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的身份,避免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使用单位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如果使用工会经费组织活动的,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原则上以省内为主,每次时间不超过一周(含往返路途),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0%。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对基层工会组织疗休养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免费参观考察等形式组织开展。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并根据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合资源的措施要求,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和脱贫攻坚工作,实现帮扶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可对在高温、严寒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开展慰问活动,可给每人购买发放不超过300元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饮料等物品。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基层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功能方面的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推进“会、站、家”一体化建设,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和“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等服务职工阵地和项目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深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网上练兵和“五小”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建设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网上展馆,开展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展示、交流活动,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相关民主程序研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基层工会组织围绕高质量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深化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推进班组建设,可奖励优胜者(不超过每次参与人数的四分之一),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工委员、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人数的15%以内,每年表彰一次,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10%以内,每年表彰一次,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以基层工会实际兼职人数分档设置补贴标准,并结合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综合确定,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25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执行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要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文体活动支出,要有活动具体方案、通知、经费预算和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技能竞赛支出,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发放蛋糕券、入场券、奖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慰问金、补助、帮扶救助款、劳务费及补贴等,须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购物发票须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组织活动等工作餐支出,须提供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就餐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凭据等清单;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职工的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基层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应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及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标准范围内执行。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程序,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制度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8. 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首先企业职I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各个企业职工缴费也都不一样,企业养老保险有两部分组成,其一是企业为你缴费的百分之70至80,而你所缴的站比只有20%左右,每年大概在几千块左右,所以企业缴费的要比你多的多。

9. 甘肃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最新

甘肃省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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