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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后东莞社保如何转移,东莞社保怎么转移到深圳社保
1. 东莞社保怎么转移到深圳社保
先到东莞参保社保机构开参保缴费凭证,将它交给现深圳社保机构,深圳参保机构开具接收函,把接收函交回东莞社保机构,东莞社保机构从网上给你办理统筹外转出,深圳社保机构从网上办理统筹外转入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2. 东莞社保如何转到深圳
如离东莞到深圳工作的,可选择将东莞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东莞累计计算,如果在东莞工作是不可以把社保转到深圳的。
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3. 东莞社保怎么转移到深圳社保卡
在东莞社保局开社保迁出证明,在深圳工作地办理社保后,迁移到深圳社保账户
4. 深圳社保如何转到东莞社保
你的社保当然可以转到东莞了。
直接转到你的新单位统一办理社保即可。也可到东莞的社保局咨询转移手续。5. 东莞社保如何转移到深圳
东莞社保转入深圳公司,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参保所属的经办窗口提出转入申请。
2.受理
(1)窗口受理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交申请表等资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与提供材料一致、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则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凭证数据录入转移系统。其中存在重复缴费的,参保人需选择退费时段的缴费地,待转移部门完成转移业务后,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清退重复部分。
(2)对于申请表填报内容存在错误,申报信息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应指导参保单位经办人重新申报;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
审核符合转入条件,向转出地发送同意接收的联系函,7个工作日。
4.转出地办理
转出地接到同意接收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时间以转出地实际办理完成的时间为准)将信息表、基金转移到转入地。此环节属于特殊环节,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办事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
5.审批
转出地将信息表、基金转移到转入地,审批通过办理,8个工作日。
6.结果
转移办结,记录异地缴费年限。
6. 如何把东莞的社保转到深圳
东莞社保转入深圳,先要到深圳社保中心打一张社保接收涵,然后持接收涵到东莞社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最后把转移手续交给深圳社保中心就可以了。东莞社保转入深圳,先要到深圳社保中心打一张社保接收涵,然后持接收涵到东莞社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最后把转移手续交给深圳社保中心就可以了。
7. 深圳社保怎样转移至东莞
怎么不可以?是可以的这已是全国联保的了,你去到东莞在你工作的单位叫他们帮你转过来就可以了,然后继续交费.但必须要有单位才行. 可以呀,我就是从深圳转到北海来的,退呢就是不能退的了,但可以停交一段时间以后再补回来也是可以的。
8. 东莞社保怎样转到深圳
如果在深圳就业的,由就业单位办理增员手续,是个体户用深圳的营业执照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开户,是深圳户口,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开户,办理开户手续后取得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保关系转移接受函,凭社保关系转移接受函到东莞办理转移手续,把转移资料交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就可以了。不是深圳户口,在深圳没有就业,也没有营业执照的是不能转移的。
9. 东莞社保怎么转移到深圳社保卡上
答:如离东莞到深圳工作的,可选择将东莞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东莞累计计算,如果在东莞工作是不可以把社保转到深圳的。
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10. 如何将东莞社保转到深圳
东莞社保转深圳社保是不难的,前提条件是你要确定在深圳办理退休的话,那么在深圳正在缴纳社保,就可以去东莞社保把东莞的社保转移出来,到深圳这边的社保局了,也就是合并起来。
前提条件一定是要在深圳缴纳社保,东莞的社保处于停交状态才可以转移。
11. 东莞社保如何转到深圳?
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提并查验车辆;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转入档案及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