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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保的密码,海南社保的密码是什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22 09:38:55


1. 海南社保的密码是什么

具体操作如下:

1、社保中心修改。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前往海南省社保中心的柜台或社保自助机进行查询密码重置,再登录;

2、官网修改。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选择“个人社保信息查询”,输入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或社保账号,点击“忘记密码”,通过社保卡预留的手机进行验证码验证,即可修改社保卡密码,进行登录;

3、电话查询。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进行查询,根据语音提示,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或社保卡号信息。

2. 海南社保卡密码

网上更改

(1)进入当地社保官方网站,输入自己的账号以及密码登录;

(2)在网站页面找到“密码保密修改”点击进入;

(3)点击菜单栏中的“新保密手机”并输入新手机号码;

(4)再次确认输入后,点击“发送验证码”,收到验证码后填入;

(5)点击“手机绑定”,进行新手机号码的绑定,即绑定成功。

3. 海南省社保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导语海口市社保卡为海南省社会保障卡,所在的银行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具有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

  海口社保卡银行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

  社保卡激活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具有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新申领社保卡的社保功能自动开通,金融功能处于锁定状态,需办理金融功能激活业务后方可正常使用。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激活业务按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金融机构所有。

办理流程

  1.年满16周岁的人员本人办理:由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保卡,至海南农信社(农商行)营业网点办理。

  2.年满16周岁的人员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代理人社保卡,至海南农信社(农商行)营业网点办理。代理人需现场填写《承诺书》,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向被代理人询证代理委托事实,核实无误后,予以受理。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社保卡激活:原则上由监护人或同一户口簿上的成年人代理。由代理人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代理人社保卡、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出生证等),至海南农信社(农商行)营业网点办理。非监护人代理的,代理人需现场填写《承诺书》。

  4.上门激活:在海南省内,对于行动不便,意识清晰的持卡人或人员集中的参保单位,可拨打海南农信社客服热线0898-96588或向就近海南农信社(农商行)网点申请预约上门办理业务。

  5.持卡人或代理人提供社保卡和相关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现场办结,立即激活。具体激活(改密)操作流程按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6.激活社保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华侨提供中国大使馆签发的《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 海南社保电话号码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在其他省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人员除外。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户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内地户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本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驻海口地区的下列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2.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3.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

    (二)前项用人单位驻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部分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予以抵减,抵减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抵减的,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八条 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账户,分账管理。

    第九条 《条例》第十七条所指的“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上年度所在市、县、自治县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每年增长5%确定。

    第十条 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业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以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准。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纳入地方管理前,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11%的,按照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企业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1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农垦单位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者办理转移的,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及其他临时工、原合同制工人,是指从业人员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确定的劳动用工身份。

    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是指在当时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临时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代扣代缴《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缓缴或者延迟缴纳;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而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照国家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的,征得从业人员同意后,双方可以约定分次分批补偿的具体办法。补偿数额根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际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协助其计算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流动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对、调整有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档案。

    从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从业人员在省内不同市县间流动就业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由其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本省户籍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非户籍所在地,经参保人员自愿申请,也可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离开本省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无法转移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人员原工龄或者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应当审核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料。

    外省流动到本省就业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先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再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后,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发放。

    在本省范围内不同市县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当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时,在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参保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市、县、自治县的,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女职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或者受开除处分的人员,服刑期间或者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被处罚、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上列人员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已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从业人员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补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刑满释放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服刑前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1995年2月28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增发养老金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退休时仍保留该荣誉称号的,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1995年3月1日以后被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不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效退休审批文件、人事档案和户籍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明等。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金。对

5. 海南省社保卡初始密码是多少

到农商银行网点重置,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去当地农商银行柜台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拨打农商银行的客服电话,根据客服提示完成相关操作,身份信息验证通过以后就可以协助修改农商银行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

到农商银行的自助柜台机进行修改,如果开通了网上银行的话,可以到农商银行的柜台机进行自主修改。

6. 海南社保地址

1、拨打海南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2、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3、登录“海南省社保局”获取更多社保资讯。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7. 海南社保查询密码

1、拨打海南省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2、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3、登录“海南省社保局”获取更多社保资讯。

4、海南省各市社保查询入口:海口市 三亚市 三沙市

以上就是海南省社保查询方法。

8. 海口社保卡原始密码

可以根据如下情况,自行选择查询方式。

1. 社保中心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9. 海南社保的密码是什么啊

1、参保人可以在就近的参保地的社保部门指定的定点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异地的对应银行)申请重置密码;

2、但是上述手续,不能在其他(非指定)的银行网点或者自助存取设备上办理;

3、办理该手续时,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社保卡,亲自申请,再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一卡通”——社会保障卡:1、不仅可以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不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2、也可以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3、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具有和银行卡一样的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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