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五险

绵阳社保上下限,绵阳市最低社保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43:19


1. 绵阳市最低社保标准

自由职业者如果想要在绵阳当地享受到职工社保待遇,那么肯定还是要找到合适的社保代缴公司,这样才能够参保五险,这样自然也能够得到好的保障,那么2021绵阳个体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年绵阳个体社保缴费标准:以个体就业人员形式参加社保,只能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大病互助),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则不能参保了。

个体缴费档次:2021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60%、80%、100%、 150%、 200%、 250%、 300%核定。

养老保险标准:最高缴纳上限:17317元 最低缴费基数下限:2697元

二、每年最低交多少钱?如果选择最低55%的缴费档次的话,那么每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就是69267*55%*20%=7619元。

2. 绵阳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参保人员2022年缴费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填报任何手续,2022年未缴费月度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即可,缴费基数按2023年缴费标准自愿选择。

  已预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于2022年底前按本通告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自愿提档补差。

  缴费人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保缴费补贴的,无需提供纸质缴费凭证。

3. 2019四川绵阳低保标准

可以直接在腾讯微保上参保购买,填写好个人的身份信息后,提交即可。惠民保险是在腾讯微保上线的,通常情况下,用户可以直接登录腾讯微保,然后选择该类型保险进行投保。

凡参加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受年龄、职业、既往症的限制,均可投保“惠民保”。“惠民保”产品方案设计亲民惠民,让老百姓投入低保费、享受高保障,将切实减轻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

4. 绵阳市最低生活标准

绵阳全市居民的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由540/月调整为610/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底限由350元/月调整为410元/月。

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执行,同时,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人供养标准低限的通知》。按照调2020年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1.3倍执行。

5. 最新绵阳低保标准

  绵阳属于四川省,第一档是180度,四川用电超过400度电费要涨16元。按照年度累计计算的,就是下半年的第一档是1080度,不按月算。  省发改委正式公布了四川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将从7月1日起实施。依次上调了阶梯电价三档用电量度数,电价则保持不变。第一档用电量调整为180度及以下部分,提高了10度,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第二档用电量由171度—240度上调为181度-280度,用电价格为0.6224元。第三档电量上调至281度以上,用电 价 格 为0.8224元。  低谷时段优惠电价继续保留  新方案显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继续保留,每日23:00-次日7:00的低谷时段,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为每度电0.175元,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间电价每度电为0.2535元。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每度电在现行合表用户用电价格基础上按国家规定顺加2.4分执行,即每度电0.5464元。针对四川电网供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实行每月15度用电免费,较听证会增加了5度。  130度-320度电费有所下降  按照新方案执行,天府早报记者以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为例,以4个不同家庭用电为例计算电价,当家庭月用电量在130度以下或者是320度以上的家庭,电费将不同程度上涨。用电量在130度至320度的居民用户电费支出有所下降。如果超过400度,涨幅将超过10元以上。  当然也可以拨打当地热线电话95598具体咨询哦!

6. 绵阳市最低保障标准

2021年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绵医保发〔〕19号文件: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280元/人。

  缴费时间

  从9月1日开始,截止2021年2月底

  

  凡具备我市户籍,或持我市居住证的非职工医保参保市民均可参加,不限年龄。

  涉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参加人、低保对象、城乡困难群众等群体的缴费减免政策可咨询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了绵阳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个人缴纳280元费用后,国家将按照不低于550元/人的标准对参保人员缴费进行补助。本次280元的缴费还包含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无需另外缴纳大病费用

7. 四川绵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

  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473元,比2006年增加1419元,增长15.7%。成为增幅首次超过GDP增幅(14.3%)的年份。其中:绵阳市区11456元,增长4.9%。  据介绍,2007年我市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加收入的同时,注重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提高低保户居民的生活标准,保证了不同阶层居民收入稳定增长。  居民收入增长五大亮点  亮点一  工资改革带动收入大幅增长  数据:绵阳城镇居民工资收入仍占居民家庭来源的主导地位,2007年就业者工资收入16395元,同比增长11.8%(按就业者计算),其中:工资及补贴收入15558元,同比增13.3%。受就业结构变化影响,工资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由去年的78.2%上升到今年的81.2%。  分析:2007年,工资性收入大幅度增长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并从2006年7月起增加了工资,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都在年初兑现,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在年底给职工兑现,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增资,使绵阳城市居民人均增加收入720元左右。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示范下,对推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和社会用工报酬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加之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从而带动了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提高,企业职工人平增加工资每月达到了100-300元,企业增资拉动城市居民增加收入450元左右。  另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后,也相应地起到了增加职工收入,调节收入差距作用。  亮点二  经营性收入小幅增长  数据:2007年,城镇个体经营者经营净收入人平为12759元,比2006年增长5.3%。  分析:近年来,就业形势逐步好转,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小本经营者转而上班打工的日趋增多,这是人均经营性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  亮点三  离退休生活费继续增长  数据:2007年,离退休人员人平离退休生活费收入为13001元,在2006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2007年人均又增长了4.9%。  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离退休人员和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2006年、2007年连续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并确保养老金和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是我市继续高度重视社保工作,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做到了应保尽保。二是绵阳城区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75元提高到190元。  亮点四  居民理财意识增强  数据:2007年,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95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元,同比增长25.3%。部分居民购买商品房后,将自己原有的房屋出租或作经营,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房屋出租收入达到76元,比2006年增长了55.1%。  分析:人们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居民理财途径也呈现多样化,将资金用于股市、购买商品房,以确保人民币升值的最大化;特别是今年物价持续上涨,通货膨涨压力凸显,给普通老百姓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而央行连续6次提高存款利率,能直接增加老百姓储蓄收益,一年期存款利率累计上调了1.62个百分点,有助于缓解物价上涨压力。  亮点五  借贷的人明显减少  数据:2007年居民提取银行存款人平1217元,比上年下降17.3%;城镇居民人平借入款31元,比2006年减少56元,下降64.4%。  分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今年我市各阶层居民收入均呈增长趋势,居民生活基本能够得到保证,家家有结余,2007年绵阳市政府提高了绵阳城区和各市县低保居民的生活标准,改变了部分家庭靠亲友扶持,靠吃老本过日子的现象。

8. 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残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

(三)残疾等级未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和财产的统计项目及核定计算方法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一)由公安、卫计部门认定,单纯户口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的;

(二)未办理合法婚姻手续的非婚生子女,无法找到其亲生父亲(母亲),亲生母亲(父亲)又无力抚养或去世的;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或长期使用(6个月以上)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或大型工程机械、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担任“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五)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六)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九)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经局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通过后当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经批准认定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第十九条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全部评定标准流程,视为该项指标能够完成,即该项指标达标,否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过程中,应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流程,坚持与生活现状相结合,确保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五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二十六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签署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署协议的: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负责办理。丧葬补助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据实限额报销,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六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制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统筹。

第三十一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分档制定,体现差异性。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三十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第八章 救助供养终止

第三十七条 特困人员由于自身属性或所处境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第三十八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四十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三)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其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表等。

第四十五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许可、法人登记等证照,健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积极改善供养条件,提升服务管理质量。

第四十六条 采取撤并、改扩建等办法改造“小、散、远”及设施简陋、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鼓励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七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事餐饮、医疗等重要岗位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他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

第四十九条 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入院评估,办理入院手续,建立个人档案,并根据其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十条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受委托方签定委托照料协议,明确照料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责任义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面1次,做好针对性救助供养工作。村(居)委会应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随时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转诊和丧葬处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内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规范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 特困人员原则上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定公立医院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

第五十三条 探索和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管理,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医养结合的模式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彩票公益金投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占比应逐年提高。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五十七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十八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每月15日前发放到本人。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困供养金可以按季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具体责任,民政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特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第六十三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或者减发、停发特困救助供养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规程实施办法,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9. 绵阳市低保标准每月多少钱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

三、缴费时间

2020年9月15日——2021年2月28日。

四、缴费渠道

(一)银行代扣。缴费人用本人有效银行账户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存款,由税务机关定期发起扣款指令实现银行代扣。

(二)银行代收。缴费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部门委托的各银行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缴费。

(三)微信缴费。进入微信首页,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四川社保缴纳—城乡居民社保缴费”,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缴费。

10. 绵阳市最低社保标准是多少

2021年绵阳市居民社保养老金缴费标准分十个档次。

第一档341620%683.208198. 40

第二档372620%745.208942. 40

第三档434720%869. 4010432.80

第四档496820%993.6011923.20

第五档558920%1117.8013413.60

第六档621020%1242. 0014904.00

第七档931520%1863. 0022356. 00

第八档%2484.0029808. 00

第九档%3105.0037260. 00

第十档%3726.0044712. 00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www.at317.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