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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工遗属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条件+标准+领取地
南昌企业职工参保人员遗属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指南
一、相关依据:
1.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的通告(人社部发〔2021〕18号)
2.《江西省转发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的通告》(赣人社发〔2021〕23号)
重要提醒:
新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离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以下参保人员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3.服刑期间死亡;
4.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
5.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三、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缴费的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原按(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有关法规,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发放月数为9个月。
上述文号对应的名如下:
(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证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证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
赣府厅发〔2011〕38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方案的通告》
四、遗属待遇领取地:
(一)在职参保人员
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二)退休人员
为其办理退休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