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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标准和程序,妥善解决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保障基金安全,制定如下办法。
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标准和程序,妥善解决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保障基金安全,制定如下办法。
处理方式一: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稽核、信息比对、受理群众举报、转办问题线索核查等,发现确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停发放、个人选择、清算追回、恢复发放”的方式进行处理。
处理办法二:
一、实施后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二、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留单位所在地退休审批部门批准的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新老机保衔接过程中有重复领取的,重复领取的老机保待遇予以清退。
三、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上述情形,重复领取的待遇予以清退,清算后的个人账户抵扣重复领取待遇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户籍地或首次领取待遇地为保留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五、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对第、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清退,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抵扣重复领取待遇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重复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清退后作待遇终止处理。
七、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在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衔接办法前,可叠加享受。
处理程序
一、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当事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通知当事人办理或单位协助办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退相关事宜。
三、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向当事人出具其首次领取待遇时间的依据。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开具,限期退还。
四、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收到当事人退款后,开具,终止当事人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收到恢复函后,恢复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在经办机构开具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归还。
六、对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确属无其他生活来源、无力一次性归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可向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提交,原则上每月最低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待遇保留地月发放金额的50%,还款后发放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批准后,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可开具;当事人应当按照承诺归还重复领取的待遇,违反承诺的,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待遇,直至当事人继续履行还款承诺再恢复待遇发放。
七、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应追回的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中抵扣,未抵扣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