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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淄博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及政策标准
淄博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的待遇及政策标准
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在三级医院住院,若年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不够支付起付金额,第三次继续扣除起付金,直至扣除1050元以后可进入报销程序。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根据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职工个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0-1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8%、22%、26%;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0%、15%、20%;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均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负担10%。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其他费用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淄政发[2007]87号
淄政办发[2008]13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