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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手续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08 0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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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 缴

  1、单位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欠缴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3、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本办法为职工补缴。

  4、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先经中心审核、审批后,填写和,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5、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将个人补缴部分交给单位,由单位将代职工补缴部分和单位为职工补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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