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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明年1月1日起恢复原费率
近日,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按照规定,我市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率均进行阶段性降低。明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原费率。
此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按照省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统一部署,我市相关政策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也是为了纾解用人单位困难,推动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
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均适用于该政策。
近日,三部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在执行之前政策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我市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降低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