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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新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15 14:55:36


根据烟台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度起,烟台市对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城镇居民实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自4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开始发放。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每年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所辖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对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1万元的,通知参保居民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参保居民本人至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结算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居民委托他人办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结算手续时,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享受待遇居民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结算该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费用,打印结算单。参保居民或委托人核对金额、银行账号无误后,签字并至财务科室办理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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