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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6 11:49:20


    

  办事说明:

  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

  待遇标准

  待遇标准: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待遇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

  由于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两者。为解决双方待遇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顾虑,《办法》明确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当然,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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