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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亮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6 16:53:01


   《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理解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和变化进行解读。

  新《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订和调整

  答:新《条例》在6个方面做了修订和调整。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三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四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六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如何正确理解

  答: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修改后的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调整,首先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到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之内,同时新修改条例更加注重责任认定,其中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增了哪些人群

  答: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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