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首页社保政策辽宁大连大连医疗保险,大连市医保网

2022年沈阳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一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09 10:04:3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浮动费率在行业费率档次内,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属跨行业的,按照风险高的行业确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伤残职工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辅助器具购置费;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社保政策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