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市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执行日期: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
1、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2、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医疗保险争议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结算纠纷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负责调整和处理。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情况,并且应当接受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记录情况的查询。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公布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查询。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法律责任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