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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03 10:30:3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维护就业局势的稳定,现就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有一定用工规模和稳岗任务,2018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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